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自营一辆车牌号码为鲁GQ****的大货车,长期从事云南至山东等地货物运输。被告人李某某为偷逃从四川攀枝花至成都路段的高速通行费,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先后6次联系在成都从事倒卖高速公路通行卡的何某某(另案处理),从其手中低价购买由何某某驾驶一辆微型小货车(套牌川AD****)在成都附近收费站进站领取的高速公路通行卡,然后持购买的通行卡在川陕交界的七盘关等地出站,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12382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刑事照件、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逃高速通行费123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蒲兴琼
检察官助理 赵恬然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8800、138****95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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