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036号
被告人李秋丰,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7********,汉族,文化程度本科,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街**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秋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有关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以来,被告人李秋丰为了偿还个人巨额债务和支付网络赌博巨额支出,利用其为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道办事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他人信任,虚构可以帮助承揽工程项目、疫情期间能够找到紧缺的额温枪、共同投资等各种名目,骗取多名被害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96.5万元,现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李秋丰虚构增城区荔湖街道办将在钟岗村内进行公园改造的事实,并称能够帮被害人罗某某揽下该工程但需要资金打点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20万元后用以偿还个人债务;
2.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李秋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额温枪紧缺之机,虚构自己能找到额温枪货源并有销售渠道的事实,诱骗被害人陈某某先后出资262.5万元,期间陆续返还陈某某103万元,诈骗被害人陈某某159.5万元用以归还个人债务和网络赌博;
3.2020年3月初,被告人李秋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额温枪紧缺之机,虚构自己能够找到额温枪货源并有销售渠道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饵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的借款人民币200万元;
4.2020年3月9日至11日,被告人李秋丰虚构自己能够承接到政府工程项目的事实,以高额返利为饵诱骗被害人李某某投资入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投资款人民币5万元,之后又以借款的方式骗取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用以归还个人债务和网络赌博;
5.2020年2月l5日,被告人李秋丰广州八助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蓝色雷京萨斯IS250小车,租期一个月。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李秋丰在明知该车是租赁来的情况下,以人民币45400元的价格转卖给苏某某,该车后被转卖至今仍未缴获。经价格鉴定,该汽车价值人民币115000元。
被告人李秋丰于2020年3月17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邓某某、潘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徐某某、罗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秋丰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6.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秋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华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李秋丰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缴获作案手机1部,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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