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12月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通过微信发布信息,以帮助办理广州市小轿车上牌指标为名,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杨某某、曹某某、吴某某转账支付的人民币共计358000元。截止2019年9月25日,杨某某收到李某某退款共计人民币11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涉案资金交易记录、借款合同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曹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琨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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