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李刚,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7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刚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中旬,被告人李刚伙同杨某某、顾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商量后,以若被害人秦某某资人民币200万元(货币单位为人民币,下同)手续费,将存在上海汇丰银行里的一笔民族资产98亿美元转到李刚名下,李刚再捐献给国家,国家将奖励1.5亿元给李刚,李刚就从国家奖励款1.5亿元中拿出4000万元给秦某为名,诱使秦某进行投资。2015年3月19日,秦某转款100万元定金到顾某某的银行账户。次日,顾某某将该笔定金转给了李刚。李刚收到秦某的100万元后没有进行任何操作,而是将该100万元用于自己花销及偿还个人债务。
2015年4月间,被告人李刚以帮助秦某摆账为名,要求秦某某资300万元,并到香港汇丰银行开设个人账户,然后安排166亿美元到秦某在香港汇丰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上,由李刚一方进行上盘操作,以获取高额利润。2015年4月13日,秦某转款300万元到李刚的银行账户。李刚收到秦某的300万元后没有进行任何操作,而是将该300万元用于自己花销及偿还个人债务。2015年8月17日,李刚退还了赃款50万元给秦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刚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远志
检察官助理:吴猛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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