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2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贵港市港南区**乡**村**屯**号。2017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桂平市**镇**村曹某某经营的杂货店购买香烟。其间,被告人李某某看见售货的梁某某(曹某某的母亲)是一名老年妇女,觉得其容易受骗,于是谎称认识其女儿曹某某,要以赊账的方式购买7条真龙海韵牌香烟。而后,被告人李某某当着梁某某的面假装打电话给曹某某。梁某某信以为真,便将7条真龙海韵牌香烟交给李某某,没有收钱。被告人李某某将香烟骗走后自己陆续抽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文件认定,李某某骗取的香烟价值人民币3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赔偿了曹某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烟草专卖局文件、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梁某某、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允
检察官助理汤 炬彬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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