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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伍某某、张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和一绰号为“春梅”的女子(另案处理)合谋实施“掉包诈骗”。四人于2014年3月26日9时许,来到梧州市万秀区**菜市场,以少量现金和假金条作为诱饵,采取“掉包”、“捡包”、“分钱”的手段设局,以“分钱”需要被害人陆某某提供相应担保为幌子,骗得陆某某将其三张银行卡交付给并将银行卡密码告知给伍某某等人。同日由被告人李某某和张某某从被害人陆某某的银行卡内取走现金共人民币18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合伙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迪

2020年3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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