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公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3********,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8日被象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骑一辆小型电动车窜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街道办**路**号**烟酒商行内,通过微信扫码不支付方式骗走郑某某二条玉溪香烟和二条真龙香烟,价值人民币1460元,后逃离现场。同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又骑该电动车窜到平南县**镇**村**号**百货商店内,以同样的方式骗走姚某某二条玉溪香烟和二条真龙起源香烟,价值人民币96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又骑该电动车窜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乡**村**三岔路口**杂货店内,通过微信扫码不支付方式骗走余某某二条玉溪香烟和二条真龙香烟,价值人民币96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3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桂A****W小型轿车搭载黄某某(另案处理)流窜到来宾市**县城,通过换衣服、戴头盔乔装打扮后,从该轿车尾箱拿出自己一辆小型电动车,后驾驶该电动车窜到金秀镇**路**烟酒店,通过微信扫码不支付方式骗走程某某二条芙蓉王香烟和二条真龙香烟,价值人民币1000元,后逃离现场。同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又窜到金秀瑶族自治县**镇**街**号**超市内,以同样的方法骗走许某某二条玉溪香烟和二条真龙起源香烟,价值人民币96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从金秀瑶族自治县**镇窜到象州县**镇**路2号“**便利店”,利用同样的方法骗走张某某二条玉溪香烟和二条真龙起源香烟,价值人民币960元。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李某某又窜到象州县**镇**街口“**商店”,利用同样的方法,骗走陈某某二条芙蓉王香烟和二条玉溪香烟,价值人民币960元后逃离现场,同日在象州县**镇**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其车内搜查出五十五条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作案手机照片和收条、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扣押清单、烟草条码列表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忠其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光碟叁张、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随文移送。
3、随案移送扣押头盔壹个、电动车壹辆清单及扣押香烟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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