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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县,住郴州市****村民小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5时,被告人李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医院门口和受害人余某某见面商量购买手机的事,双方在医院门口商量李某某以3550元的价格购买余某某的苹果*手机一台。李某某当场假装用手机在网上转账3550元到余某某的邮政银行卡内,余某某以为李某某已把钱打到其银行卡内就将手机交给李某某,双方各自离开医院。李某某拿到手机后,利用手机网上转账可以在24小时内撤销的功能,将转账撤销,后将诈骗得来的手机贩卖给廖某某,获利3000元,李某某随后将得到的3000元挥霍一空。

2019年8月19日下午18时20分左右,肖某某在江西吉安市*区*大桥边的公园里与被告人李某某见面,通过转转平台线下见面交易苹果*,交易时被告人李某某用农行APP给肖某某转账2900元人民币,给肖某某看了转账记录,并谎说普通转账需要两个小时内到账,肖某某将一部二手苹果*金色256g手机给被告人李某某,并加了其微信后各自离开。两个小时后,发现钱还没有到账,微信把肖某某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赔偿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学成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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