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荔浦市**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通过微信结识,李某某与杨某某谎称叫“孟某某”,期间偶尔通过微信交流。2019年11月开始,李某某与杨某某通过微信、电话联系频繁,杨某某对李某某产生好感。李某某为骗取杨某某钱财,以其爷爷生病住院需要医药费、奶奶做白内障手术需要医药费、叔叔过世需要丧葬费、爷爷过世需要丧葬费、其手被烫伤需要医药费、其需要用钱还信用卡等事由,以借为名欺骗杨某某,杨某某先后通过发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共45笔给李某某,共计人民币63668元。2020年1月,杨某某提出与李某某见面,李某某不同意并将杨某某的微信、电话拉黑。李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还债、购买化妆品等个人生活开支。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荔浦市**乡**村**屯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都
2020年9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壹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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