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部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庆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电话与被害人刘某某取得联系,后两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为骗取刘某某钱财,编造请托他人删除两人发生性关系视频、需要购买汽油三轮车及浇地设备、家中能够安全保管钱款等事由,诱骗刘某某给其钱款,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共骗取刘某某75000元。其中:
1.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他人手中有李某某与刘某某在庆云县月亮城堡内发生性关系的视频,以请托他人删除视频为由骗取刘某某 2000元,该钱款被李某某用于个人消费。
2.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庆云县月亮城堡内监控设备上存有其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视频,以请托他人毁坏该设备为由骗取刘某某5000元,该钱款被李某某用于购买绞肉机、羊肉等。
3.2019年春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归还借款的事实,骗取刘某某3000元,后李某某将部分钱款由于购买浇地设备后以500元低价转卖,该钱款被李某某用于个人消费。
4.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赔偿张某某医药费以便拿回李某某手机(该手机内存有李某某、刘某某二人发生性关系视频)为由,骗取刘某某7000元,该钱款被李某某用于个人消费。
5.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归还借款的事实,骗取刘某某15000元购买汽油三轮车,使用三个月后以5000元低价转卖,并将所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和个人消费。
6.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赔偿张某某医药费是向他人借款,现需偿还借款为由,骗取刘某某3000元,该钱款被李某某用于挖土平整院子。
7.2019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迷信手段欺骗刘某某离婚并将家中存款取出,后李某某虚构其家中有暗格能够安全保管财物等事由,让刘某某将40000元现金交由其保管,后李某某谎称该钱款被狗叼走,该钱款被李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和个人消费。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共计诈骗刘某某75000元。
另查明,2019年9月27日,庆云县公安局民警在乐陵市朱集镇前任寨村将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集装箱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庆云县公安局所做的辨认笔录等笔录;7.被害人刘某某手机内提取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芦广庆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李某某现羁押于庆云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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