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7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安图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86********,朝鲜族,高中文化,职业:无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镇**社区**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由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疫情期间国际航班大幅缩减,难以购买机票之机,隐瞒事实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代购机票的虚假信息,于2020年7月3日21时20分许,在延吉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内,谎称通过内部网站代购金某某飞往韩国的机票为由,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取被害人金某某的人民币4529元,将被害人金某某在微信好友中拉黑,并将赃款全部挥霍。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疫情期间国际航班大幅缩减,难以购买机票之机,隐瞒事实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代购机票的虚假信息,于2020年7月24日21时20分许,在延吉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内,谎称通过内部网站代购朴某某从韩国飞往中国国内机票为由,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朴某某的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给被害人朴某某退款2000元,后将被害人朴某某在微信好友中拉黑,并将赃款全部挥霍。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15时许,在延吉市新兴街**公寓小区*号楼*单元**室内被民警抓获。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朴某某人民币4000元,并得到被害人朴某某的谅解;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4529元,并得到被害人金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身份证明、抓破经过、银行流水、微信聊天截图、谅解书、收条、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入所健康检查表;

(二)被害人金某某、朴某某的陈述;

(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朴松林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延吉市**街取保候审;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