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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87********,汉族,小学肄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组,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因涉嫌诈骗罪,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李某某隐瞒用木棍打伤妻子卢某某的事实,伪造伤情系摔伤,将卢某某在开封市龙亭区**乡**院住院期间不能报销的医疗费用,通过医保报销现金8300元。

2020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某退还诈骗款项8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艳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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