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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51********,侗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委**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公寓**栋**。因犯诈骗罪,2010年1月13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以要到海外寻找其父母留下的钱财需要生活费用、车旅费用为由,要何某某出资,并承诺找到后可以给何某某好处,骗取何某某的信任。2017年6月10日至2018年9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从何某某处骗取9700元,其中现金3000元,汇款转账6700元。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为持久性妄想性障碍,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汇款凭证、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爱军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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