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2年**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25291972********,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居民,现住怀来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正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与怀来县北辛堡镇黄家冲村民徐某甲聊天得知,徐某甲的丈夫徐某乙、儿子徐某丙被羁押在怀来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称自己认识看守所和政府部门人员,可将徐某乙、徐某丙释放出来,徐某甲给予李某甲10000元用于办事。后被告人李艳某甲在没有能力办理情况下,多次以疏通关系为由,向被害人徐某甲索要办事费用,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向徐某甲一共索要人民币190000元,李某甲收取钱财后未办理释放徐某乙事情,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债务。徐某甲见事情未办成,要求李某甲退回收取的钱财,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退还20000元,至案发被告人李某甲收取徐某甲的180000元一直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交易凭证、明细帐查询结果;谅解书、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徐某丁、徐某戊、王某某、李某乙、徐某己、徐某更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5、辨认笔录:被害人及证人辨认被告人笔录、被告人辨认被害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隐瞒事实真相,以帮他人办事疏通关系为由,索要他人人民币18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富红
书记员:王新征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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