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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95********,满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以来, 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多名被害人购买机票为由骗取他人财物。

被害人强某某欲购买到日本的机票,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以补缴税款、伪造《退款协议》及检察院文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强某某人民币31872元。

被害人曾某某欲购买去泰国的机票,被告人李某某以购买低价机票及补缴税款等方式,并伪造《退款协议书》及检察院文书。骗取被害人曾某某8080元。

被害人林某某欲购买到斗湖及吉隆坡等地的机票,李某某伪造《和解协议》和检察院文书,骗取被害人林某某83306元。

2019年11月27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函壹份,光盘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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