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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因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与本区**镇**街**号“**汽车超市”经营者黄某某微信联系,虚构自己可以低价提供给黄某某一辆桑塔纳轿车作为展车供黄某某出售为由,骗取黄某某向其转账1000元作为该车的订金。次日,被告人李某某来到被害人经营场所,与被害人洽谈好具体事项后,被害人通过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某支付了4000元订金。后李某某将被害人黄某某拉黑。

2019年12月5日,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李某某行为表示谅解。另查明,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安机关因无犯罪事实已撤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锐

2020年3月2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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