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1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扎赉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网络平台58同镇上先后三次以女性身份,与被害人王某某添加微信好友,通过与被害人处对象的方式,以购买生活用品、购买衣物、加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钱款共计56025元,此款由被告人用于生活支出,具体如下;
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微信昵称为“叮咛”)谎称自己为四完老师周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形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35258元;
2020年3月22日至3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微信昵称“美人痣”)谎称自己系万泰商城卖服装的单身女性,通过微信转账形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740元;
2020年4月1日至7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微信昵称“彩虹岛”)谎称自己叫“董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形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0027元。8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加油为由向被害人王某某再次借款未果,便将王某某从微信中删除,后被害人王某某报案而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光盘一张、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违法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提取笔录、提取证据材料、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谅解书、收到条
2、证人吕某某、吴某某、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骗取他人钱款共计560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包金荣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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