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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滨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81986********,汉族,大学本科,中共预备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镇**村**街**号,现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楼**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经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5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有人发卖口罩的信息,李某某与对方联系,后与对方商量好价格后就在自己的朋友圈中发卖口罩的信息,之后在明知对方没有货源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继续在自己朋友圈发送卖口罩的信息,还在与被害人聊天时称正在发货中或是正月初七发货等信息,在被害人因收不到货要求退钱时,将被害人拉黑,并将被害人购买口罩的钱据为已有。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时使用的微信号:wxid_d3hpq0********,该微信号的注册信息为李某某的朋友何某某,昵称:大宝,另一收款的微信号是用李某某自己手机号133840*****实名注册,微信号:wxid_odpeid********。已查证多人受骗,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01月28日,被害人王某甲在单位上班时,看到朋友圈中有人发卖口罩的信息,就与对方联系,准备购买口罩,后给对方微信转款600元用于购买口罩,对方称正月初七(2020年01月31日)发货,后被害人王某甲与对方联系,对方称已发货,之后将被害人王某甲微信拉黑,根据被害人提供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确定收款人为被告人李某某。 

2、2020年01月29日,被害人王某乙在微信群中看到有人卖口罩,就加了对方的微信,对方微信昵称:“大宝”,微信号:wxid_d3hpq0********,就与对方联系,后转账200元用于买口罩,对方称2020年01月31日发货,后被害人王某乙发现自己的微信被对方拉黑。

3、2020年01月23日,被害人陈某某想买口罩,就加了之前在微信群中看到发布卖口罩信息人的微信,对方微信昵称:“大宝”,微信号:wxid_d3hpq0********,后转账495元用于买口罩, 2020年01月31日联系对方时,发现自己的微信被对方拉黑。

4、2020年01月25日,被害人耿某某看到微信群里有个微信昵称“大宝”的人卖口罩,就加对方的微信,后与对方联系转账99元用于买口罩,对方称正月初七发货,2020年02月05日发现自己的微信被对方拉黑。

5、2020年01月27日,被害人杨某某在一个微信群里看到一个微信名叫“大宝”的人卖口罩,就加了对方微信,简单沟通后决定买100个口罩,之后对方转账600元用于买口罩,对方慌称2020年01月31日发货,到了2020年02月01日,再也联系不上“大宝”。

6、2020年01月26日,被害人安某某在读者微信群里看到一个微信名叫“大宝”的人卖口罩(微信号:wxid_d3hpq0********),就加对方微信,沟通后决定买100个口罩,之后给“大宝”转账600元用于买口罩,商定正月初七发货,货未收到,就被对方拉黑。

7、2020年01月26日,被害人程某某在微信群里看到有卖口罩的信息,便加了对方微信,对方微信昵称“大宝”,电话:151386*****,决定买50个口罩,给对方转账250元钱用于买口罩,对方慌称正月初七发货,后被对方拉黑。

8、2020年01月25日,被害人光某某在微信群里看到一个微信名叫“大宝”的人卖口罩,就加对方微信,简单沟通后决定买两盒共计198元,之后给“大宝”转账198元用于买口罩,到2020年02月01日,发现自己被对方拉黑。

9、2020年01月30日,被害人龚某某在微信群里看到一个微信昵称“大宝”的人卖口罩,便加对方微信,沟通后决定买20个口罩共计160元,之后给对方转账160元用于买口罩,后来发现自己被对方拉黑。

10、2020年01月29日,被害人王某丙在微信群里看到一个微信名叫“大宝”的人卖口罩,就加对方的微信,后决定买一盒25个口罩共计150元,之后给对方转账150元用于买口罩,后被对方拉黑。

11、2020年01月份,被害人曾某某通过微信群“博士高管群”加一个微信名叫“大宝”的人,对方卖口罩,沟通后决定买200个口罩,一个口罩8元,共计1600元,之后给对方转账1600元,后未收到货便被对方拉黑。

12、2020年01月27日,被害人滕某某通过微信群看到一个微信名叫“大宝”的人卖口罩,加对方微信后决定买一盒100个口罩,一个口罩6元,共计600元,之后给对方微信转账600元,后未收到货被对方拉黑。

13、2020年01月29日,被害人谢某某通过读者微信群看到一个微信名叫“大宝”的人卖口罩,加对方微信简单沟通后,决定买一盒30个口罩,一个口罩8元,共计240元,给对方微信转账240元,后发现被对方拉黑。

14、2020年01月29日,被害人胡某某在微信群里看到一个微信名叫“大宝”的人在卖口罩,就加对方微信,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160元用于买口罩,后未收到货被对方拉黑。

15、2020年01月31日,被害人刘某某在微信群里看到有人卖口罩,就添加对方微信,向对方支付宝账户转账250元用于购买口罩,又微信转款40元用于购买酒精,后被对方拉黑,根据被害人提供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确定收款人为被告人李某某,被害人刘某某共被骗290元。 

16、2020年01月25日,被害人周某某在微信群里看到一个微信名叫“大宝”的人卖口罩,就加了对方微信,之后通过微信转账99元用于买口罩,2020年01月26日又通过微信转账120元用于买口罩,后被对方拉黑,共被骗219元。

以上16名被害人被骗钱款共计6461元,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将被害人被骗钱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截图、发还清单、发还被害人被骗钱款转账截图、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耿某某、杨某某、安某某、程某某、光某某、龚某某、王某丙、曾某某、滕某某、谢某某、胡某某、 刘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一份;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钮  娜

检察官助理:李云志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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