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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83********, 汉族,初中毕业,**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新郑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1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9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2日己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郑州**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介绍被害人杨某某购买徐某某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小区房产一套;2020年8月9日,杨某某、郑州**有限公司、徐某某三方签署《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杨某某以7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2020年9月12日,杨某某提出不再购买该房屋,次日李某某谎称业主已同意退房,但要求支付违约金,通过公司需要交11万元的违约金,不通过公司让其直接办理需要3万元,以此为由骗取杨某某3万元。2020年9月13日,李某某谎称业主媳妇不愿意仍需支付11万违约金骗取杨某某8万元。2020年9月15日,李某某又谎称给业主凑够20万银行流水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骗取杨某某7万元,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共计骗取杨某某钱款18万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3.证人王某某证言;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会军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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