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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家住吉林省长岭县**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隐瞒了自己经营不善、资金短缺的事实,承接了被害人李某某的家具定制项目并签订订货合同,收取了被害人交付的家具款71400元,将收到的款项用于发放工资等,多次向被害人谎称其家具已在制作,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与被害人失联。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官渡区***路与**路交叉口*********号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手机;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等。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71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峰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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