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89********,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住枣庄市山亭区**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向王某某虚构能给其孩子办理上实验小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3813元钱。
2、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向张某甲虚构能给其孩子办理上实验小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甲6000元钱;
3、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向张某乙虚构能给其孩子办理上实验小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乙65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杨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等书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昊
检察官助理:崔继文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枣庄市山亭区**村**号,联系电话:1337547****;
2、本案侦查卷宗两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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