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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于2020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8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通过“陌声”APP认识,李某某以和张某某谈恋爱为名,以让张某某为其退还彩礼等借口诈骗张某某34800元;

二、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通过“陌声”APP认识,李某某以和杨某某谈恋爱为名,以生病、没有车费等理由骗取杨某某805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及收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利用电信技术手段,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凤菊

                              检察官助理 叶澄澄

                              2021年1月15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谅解书、收条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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