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安**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8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通过“陌声”APP认识,李某某以和张某某谈恋爱为名,以让张某某为其退还彩礼等借口诈骗张某某34800元;
二、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通过“陌声”APP认识,李某某以和杨某某谈恋爱为名,以生病、没有车费等理由骗取杨某某805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及收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利用电信技术手段,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凤菊
检察官助理 叶澄澄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谅解书、收条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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