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508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路**号**房,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在住处汕头市金平区**路**号**房**,骗取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其充值话费,共骗得被害人被害人林某甲22500元、王某某16800元、杨某某146854元、许某某1000元、李某乙200元。作案后,被告人李某甲将上述赃款日常花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材料,微信聊天、转账往来记录等,缴获的手机,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相关相片等;
2.证人林某乙、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甲、王某某、杨某某、许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为群
检察官助理:杨春山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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