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2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栋**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被害人张某某与他人共同投资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乐” 项目的事实,哄骗被害人张某某向其转款人民币5万元。案发前,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还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共诈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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