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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51994********,汉族,高中文化,原扬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业务总监,住安徽省太湖县********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扬州市广陵区**广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收购、拍卖收藏品为名骗取客户藏品鉴定费、委托拍卖费,仍到该公司担任业务总监,负责通过电话、微信联系招揽客户,以高额收购、拍卖收藏品为诱饵,将其骗至**公司,再以交易前需要对收藏品进行鉴定为由,骗取客户鉴定费、或以拍卖为由,骗取客户委托拍卖费等。现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业务总监,共参与诈骗3起,涉案数额为人民币403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17日,陈某甲(另案处理)以高价收购被害人陈某乙所持有的古钱币为诱饵,将其骗至**公司,后在汪某某(另案处理)安排下,陈某甲、王某甲(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以“鉴定费”的名义共同骗得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16800元。

2.2018年10月26日,孙某某(另案处理)以高价收购被害人王某乙所持有的古钱币为诱饵,将其骗至**公司,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以“鉴定费”的名义共同骗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7500元。

3.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以高价拍卖被害人王某丙所持有的古钱币为诱饵,将其骗至**公司,后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以“委托拍卖费”的名义共同骗得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1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

4.同案人孙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交代;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莉萍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扬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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