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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和辩护人(吴小英,江苏锦旺律师事务所)、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并无合适货源仍多次以收取定金锁货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等人人民币44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联系上额温枪卖家,卖家需收取订金锁货,以此骗得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70万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前退还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38万元。

 2、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购买熔喷布需收取定金锁货,以此骗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3万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前退还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6万元。

3、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联系上熔喷布卖家,卖家需收取订金锁货,以此骗得被害人姚某某在其工作地(扬州市邗江区**街道**空间**楼**室)银行转账人民币5万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尚某某、陈某乙、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赵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制作的手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偰锦良

检察官助理 宁翠翠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园**幢**室,联系方式:1771272****;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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