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靖江市**小区**幢**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的情况下,谎称可以将被害人周某某的妻子安排进民生银行工作并取得正式编制,并以办事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得周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的情况下,谎称可以将被害人王某甲的儿子安排进供电局工作,并以办事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得王某甲人民币240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收条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积中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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