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91988********,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全南县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全南县**镇**村**组,务工。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因无钱用,便想到冒充女子骗取被害人谭某某的钱财。随后林金林找到谭某某,谎称介绍一个名为伍某某的女同学给谭某某谈恋爱,并将自己使用的QQ号码骗谭某某说是伍某某的QQ号码与谭某某联系,联系一段时间后,便以看病、要钱急用、缺钱等理由共骗取谭某某40000余元。2017年10月份,谭某某无法通过QQ与伍某某联系,李某某又以要花钱寻找伍某某为由骗取谭某某5000余元。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谭某某2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员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1月18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4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房胜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87048****;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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