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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开展旧城改造房屋征迁工作,对昌南大道以南片区房屋实施拆除。时任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科员的被告人李某某,被抽调参与此次征迁工作,负责向征迁户进行征迁政策宣传工作。昌南大道以南片区的征迁房屋除部分有朝阳农场颁发产权证的房屋外,其余房屋都是无产权的违章建筑,无产权的违章建筑按政府征迁方案只能以“重置价格”700元一平米(砖混)进行补偿,在规定时间内将房屋腾空并交由拆违组拆除的给予另行奖励100元一平米。李某某在对被害人胡某某、熊某某两家无产权征迁户进行征迁政策宣传的过程中,利用政府征迁政策宣讲员的便利,骗取被征迁户胡某某、熊某某的信任,向胡某某、熊某某虚构二人符合安置房分配的条件,以可以申请到安置房为由,多次对胡某某、熊某某实施诈骗。2014年11月29日至2015年4月29日期间,李某某共诈骗胡某某人民币58000元、熊某某人民币20000元,并将该钱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2015年11月24日,李某某因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十五日,被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辞退。后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放辞退费37168元,被胡某某领取作为补偿。

2020年1月19日20时许,民警在广西桂林解放桥建筑工地抓获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

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被害人胡某某、熊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现金408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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