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54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街道**村玉**组**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村**桥**一出租房。2020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被害人陈某某在支付宝“省呗”上填写了申请中国招商银行信用卡的资料,次日接到自称是中国招商银行办理信用卡工作人员的电话,并以需要银行交易记录为由要求陈某某向其指定账户(建设银行,62170020200********,户名:李某某)转款。当日,周某某(另案处理)、江某甲(另案处理)、江某乙(另案处理)电话联系陈某某,要其向指定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4900元、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陈某某转款后,被告人李某某用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在ATM机上取现,再将现金交给江某甲(另案处理),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
2020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村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电话通讯记录等书证;
2.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5.ATM 机取款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犯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诈骗行为提供银行卡,并积极参与提取诈骗款的过程中,为诈骗行为提供取款帮助,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4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检察官助理:罗颖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评价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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