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8********,汉族,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属我国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假借销售防护口罩的名义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武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林某某等五人钱款共计1312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到贵溪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将诈骗所得钱款全部退还给了五名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武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郑伏胜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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