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80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汾阳市**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农历3月,徐某甲(另案处理)对被害人王某某谎称其认识邮电局局长,可以帮忙办理贷款。后徐某甲将王某某带至汾阳市**所被告人李某某处,并向王某某谎称李某某是邮电局局长,可以帮忙办理贷款10万元。李某某在明知徐某甲对王某某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受徐某甲指使,配合徐某甲以贷款需要好处费为由先后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8000余元及中华香烟一条。上述财物均被徐某甲所得并挥霍。
2、2018年9月,徐某甲利用被害人徐某乙着急用钱、需要贷款的情况,对徐某乙谎称在汾阳市三泉邮电所工作的被告人李某某认识太原市龙城贷款公司的人,通过该公司“一贷一保”,二人可以共同贷款40万元。徐某甲提出让徐某乙贷款,由他作为担保人。在取得徐某乙的信任后,徐某甲将自己制作的假贷款合同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在徐某甲的指使下,对徐某乙谎称自己认识龙城贷款公司的人,并以贷款公司要验证贷款人实力、要手续费、提前支付利息等虚假理由向徐某乙索要钱款。期间,徐某甲还利用手机变声软件冒充该贷款公司的“曹经理”和徐某乙沟通,致使徐某乙将4.4万余元交给李某某。后李某某将上述骗得的钱款全部交给徐某甲。徐某甲将该款用于个人挥霍。
根据山西省荣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1、被告人李某某临床诊断为未特定的精神发育迟滞。2、李某某实施诈骗行为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山西省荣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而给予帮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共计5.2万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实施犯罪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树伟
检察官助理:马佩瑶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汾阳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