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9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日照市人五莲县,农民,住日照市五莲县**镇**村**号。2020年0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09月23日再次因涉嫌诈骗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9月29日,被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与沂水县**镇**村钱某某、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魏某某、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巷刘某某、陕西省运城市林琦县姚某某、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道潘某某、广西省德保县**华府陈某某,共计6名被害人通过社交软件认识被害人并加为微信好友,后编造各种虚假理由,骗取以上被害人共计181761.99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社交软件与魏某某认识并加为微信好友,后谎称自己有车行,骗取魏旭信任,虚构自己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营车行收车需资金等事由,骗取魏某某共计45600元钱。。
2、2020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社交软件与刘某某认识并加为微信好友,后虚构为刘某某代购化妆品、手头缺钱、自己及亲属治病需要费用等事由,骗取刘某某共计16700元。
3、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社交软件与姚某某认识并加为微信好友,后虚构患有胃病需钱治疗、老家房屋拆迁需交纳保证金等事由骗取姚某某共计59800元;虚构手机摔坏需换手机的事由,骗取姚某某用京东白条为其购买4469元华为手机一部。
4、2020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通过社交软件与钱某某认识并加为微信好友,后虚构钱某某给其发送的黄色视频和照片被网警监控需交纳罚款、手头缺钱等事由,骗取钱某某共计13257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返还被害人钱某某13257元
5、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交友软件与潘某某认识并加为微信好友,以手头缺钱为由骗取潘某某39100元。
6、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交友软件与陈某某认识并加为微信好友,以手头缺钱为由骗取陈某某2237元,用陈某某京东白条为其购买598.99元华为手表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钱某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张昭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侦查卷宗二册;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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