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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617号 

1.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生活区二区**-**-**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2.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居住地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号。2014年12月25日因赌博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以为被害人金某某办理花呗套现为由,获取被害人金某某支付宝账号及密码,套取现金697元,扣除商家手续费后余款683元转入被告人高某某微信账号,被告人高某某转入被告人李某某微信账号500元,被告人李某某将500元据为己有。

2.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以为被害人金某某办理花呗套现为由,获取被害人金某某支付宝账号及密码,套取现金6197元,扣除商家手续费后余款6073元转入被告人高某某微信账号,被告人高某某转入被告人李某某微信账号4957元,被告人李某某将4957元据为己有。

3.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以为被害人陈某某办理贷款为由,获取被害人陈某某支付宝账号及密码,通过融易贷APP网贷获取贷款2000元,扣除平台费用后实到陈某某账号1298元,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将上述款项私分,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获得698元,被告人高某某获得600元。

4.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以为被害人陈某某办理贷款为由,获取被害人陈某某支付宝账号及密码,通过支付宝借呗套现1200元到陈某某账号,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将上述款项私分,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获得502元,被告人高某某获得698元。

5.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以为被害人陈某某办理贷款为由,获取被害人陈某某支付宝账号及密码,被告人高某某从被害人陈某某的京东白条中充值话费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丽芹

检察官助理:管艳辉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鹏现在押;

        被告人高某某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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