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以与被害人吴某某谈恋爱为名,编造其母亲住院需要费用等事由多次从吴某某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3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吴某某的辨认笔录等;5.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俊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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