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1,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41993********,满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滦平县**镇北**区**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8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0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7日经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单位领导送礼需要采购烟酒的事实,先后在双滦区、滦平县两地的多家超市内骗取价值267227元的烟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份,李某某在承德市双滦区**社区上班期间,为偿还赌博欠下的网贷,李某某谎称**社区领导送礼需要采购烟酒,在双滦区某某超市内向该店老板朱某某多次佘欠高档烟、酒,后李某某把从该店佘欠的烟酒低价卖出,得赃款后用于偿还赌博欠下的网贷。经承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李某某骗取朱某某的烟酒价值28940元。
2、2019年8月份,李某某在**社区上班期间,为偿还赌博欠下的网贷,李某某谎称**社区领导送礼需要采购烟酒,在双滦区万和城B区酒全酒美烟酒店向该店老板梁某某多次佘欠高档烟、 酒,后李某某把从梁文龙处佘欠的烟酒低价卖出,得款后用于偿还赌博欠下的网贷。经承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李某某骗取梁某某的烟酒价值74823元。
3、2019年9月份,李某某在**社区上班期间,为还赌博欠下的网贷,李某某谎称**社区领导送礼需要采购烟酒,多次向双滦区**超市店老板于某某佘欠高档烟、酒,后李某某把从于平军处佘欠的烟酒低价卖出,得款后用于还赌博欠下的网贷。经承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李某某骗取于某某的烟酒价值10530元。
4、李某某由于手头拮据,并且要偿还网贷,便想出冒充公安局民警去商店赊高档烟酒,然后在去其他商店低价出售,从中套取现金。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化名“李某某”,冒充滦平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民警,给承德**商贸白某某打电话,慌称为公安局订购烟酒,让白某某将订购的烟酒送至滦平县公安局门口,白某某驾车来到滦平县公安局门口,电话联系李某某,李某某从滦平县公安局大楼走出来到大门口,白某某将李某某订购的4条硬中华香烟、2盒硬中华香烟、2箱避暑山庄12年白酒按照李某某的指示,卸至滦平县公安局门口,李某某慌称公安局订购物品每半个月一结账,并在白某某提供的收据上签上化名“李某某”。3月31日,李某某再次化名“李某某”谎称给领导送礼,订购3条硬中华香烟、3箱皇家窖藏9年白酒,白某某将订购的烟酒按照李某某的指示送至宽广超市附近交给李某某。李某某自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中旬,冒充公安局政工监督室民警身份,从白某某处骗取总价值为152934元的烟酒。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缴赃款264010元,获得上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赔,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鲍振贤
检察官助理:万晓慧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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