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乡**村**组**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已婚的情况下,通过婚恋网站百合网上使用虚假的身份发布的征婚信息,结识了未婚的男青年索某某,并与其以男女朋友的关系进行交往。
1、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无钱还房贷为名,骗取索某某的信任,索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区家中通过手机银行向李某某的卡号为62215320015******的成都银行卡转账3000元,李某某将其中的2500元用于还房贷,500元用于个人消费。
2、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称信用卡欠款50000元,急需用钱,索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区家中通过手机银行向李某某卡号6228480638990******的农业银行卡转账30000元,李某某将该部分还信用卡后又通过POS机提现50000元,全部用于赌博。
3、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石家庄,但谎称自己在四川,且需要购买从成都到石家庄的机票,索某某石家庄市新华区**区家中通过手机银行向,使用支付宝向李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账1000元,李某某将该款用于购买成都到石家庄的机票,但并没有乘坐。
4、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因为还房贷是借了别人的钱,需要还钱为由向索某某要钱,索某某在家中,通过支付宝向李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账2500元,李某某将该款用于还账。案发后,李某某退赔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不动产证书、个人房产按揭借款合同、谅解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彦珠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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