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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1198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区**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2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份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QQ、微信等通讯工具与被害人秦某某添加好友聊天,谎称自己叫“苏梦瑶”,在张家口**医院工作,后长期以网恋为名保持关系,骗取秦某某信任,多次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通过微信给其转账208900余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向被害人赔偿6万元,双方签订协议,剩余赔偿款于2020年8月31日前归还,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隐瞒事实真相,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至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常  宁

                                    检 察 员:张  力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区**小区**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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