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0〕16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97********,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广州**有限公司总监助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居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部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1月,马某某(已判决)担任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改名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总经理,被告人李某某担任上述公司的总监助理。众和、**公司设置有行政部、销售一部至七部,建立网站宣传公司业务并进行网络推广,专门针对意欲出售古董的不特定人群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形成以马某某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具体诈骗方式如下:先由行政部网络客服收集被害人的联系方式交由销售部,再由销售部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害人,诱骗被害人至公司或将“古董”拍照、邮寄至公司,而后采用鉴定师鉴定、办理鉴定证书、谎称参加拍卖会、展销会等手段进行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鉴定费、证书服务费、拍卖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35万余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担任上述公司总监助理期间,该部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108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李某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黄某甲5万元,黄某甲对李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鉴定证书、古钱币、图录等;
2.书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合同书、收款收据、话术本、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谅解书等;
3.证人须某某、曲某某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黄某甲、刘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同案犯马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黄某乙、郑某某等人、同案人许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
6.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与马某某等人为实施诈骗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某某系该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 慧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镇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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