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6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27200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村**号,现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天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隐瞒自己无货源的事实,在微信上以出售球鞋名义诈骗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某在本市江干区闸弄口新村家中通过支付宝先后转账给李某某共计人民币13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38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附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洁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0688****。
2.公安侦查卷2册。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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