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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9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1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栋**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一个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某、周某甲(另处)共同出资入股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人平分股份,开始代理“安融QFII”平台,明知平台未对接证券市场真实交易,仍伪造专业资质,诱骗客户不断在平台内充值、交易,进行所谓股票投资,骗取客户资金。李某某等人以“li****”作为“安融QFII”平台后台代理账号,共招揽客户6人,充值合计人民币128,175.00元,客户提现人民币66,847.82元,系统余额人民币2,221.15元。2020年2月上述平台更名为“仟信QFII”,李某某等人继续代理,以相同模式诈骗他人资金,以“lch****”作为“仟信QFII”平台后台代理账号,共招揽客户1人,充值合计人民币10,100.00元,客户提现10,070.00元,系统余额人民币0.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骗取客户亏损资金及客户在平台交纳的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9,136.03元。另查,李某某等人收到平台返佣人民币29,970.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截图、工商登记资料、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审计报告等;

2.证人证言:发立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陈某某芳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人周某甲、王某某、吴某某、尤某某、张某乙、范某某、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 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其社会危害性,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  敏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其余侦查卷系电子案卷,通过单轨制推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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