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2000********,汉族,初中文化,海南**学院学生,海南省儋州市人,家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街**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8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百度贴吧看到被害人周某某发布想找人修改成绩的消息,便通过QQ和周某某联系,谎称可以帮周某某修改学校教务系统的成绩,要求周某某交操作费、保证金等费用,骗取周某某多次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7200元。李某某并未帮周某某修改成绩,将诈骗所得用于个人消费。
二、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百度贴吧发布消息,谎称自己是黑客,需要帮助的可私信。被害人杨某某浏览到该消息后,为能在学校教务系统抢课,与李某某通过QQ联系让李某某帮忙解决该问题,李某某要求杨某某交激活费、保密费等费用,骗取杨某某多次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8600元。李某某并未帮杨某某抢课,将诈骗所得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8月12日,公安民警在儋州市**酒店**房抓获李某某。同年11月25日,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8000元,李某某取得杨某某谅解。同年11月25日,李某某家属向本院退赃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前科证明、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流水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周永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过真相的方法,利用百度贴吧、微信及QQ诈骗金额达15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一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将诈骗另一名被害人的违法所得退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彬彬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赃款人民币7200元,已被本院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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