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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8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4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路**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号楼**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3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注册成立了**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基金深圳公司)、**控股(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科技有限公司、**电商有限公司等,其是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底至2017年期间,李某某与被害人姜某某结识后,制造其有雄厚经济和人脉实力的假象,获取了姜某某的信任,并以高额回报诱骗姜某某投资其公司项目,先后骗取姜某英款项合计人民币55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5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其实际控制的**控股(香港)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长春兴隆**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投资开展品牌供应链**电商产业园项目(以下或简称**乐购系列项目)。2016年上半年,**乐购系列项目由于投资方即**控股(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定的三个月内投入资金开展运营,该项目实际上已被终止,投资协议已解除。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李某某明知**乐购系列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却隐瞒该事实,以转让**基金深圳公司股份给姜某某并承诺投资**乐购系列项目可获保底高额回报为由,诱骗姜某某先后将人民币400万元转入**基金深圳公司账户。2017年某某,因姜某某不愿继续投入资金,要求退回投资款,后经两人协商,李某某承诺将姜某某已投的人民币400万元转而投资所谓的机器人制造和科技教育产业项目,并许以保底高额投资回报。但李某某没有履行承诺,从未安排资金进行相应项目投资。

2017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其公司投资炒作玉石股盘,投资可获可观利润,再次诱骗姜某某投资股盘操盘席位。姜某某信以为真,为预定操盘席位,先后在同年9月27日和10月31日两次转账合计人民币150万元至李某某实际控制的明星电商有限公司名下账户。

经对涉案款项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司法审计表明,被告人李某某收取姜某某款项后并未进行其所承诺的相应项目投资,而是将大部分款项用于挥霍、提现、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运营管理。直至案发,李某某从未支付过姜某某任何投资收益,也未退还过任何投资款。

被害人姜某某意识到被骗后,多次要求被告人李某某退款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3月3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登记注册资料、股权转让合同、委托投资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股份认购协议、证券持有人名册、证明函、长春兴隆综合**区投资条件协议书,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查证结果通知书、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到案经过、说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方某某、李某甲、曾某某、李某乙、廖某某、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专项审计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投资项目、隐瞒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勋 

2019年9月23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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