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我院于2019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具体身份不详)、张某某(具体身份不详)、安某乙、安某甲(该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仿冒境外**网站,谎称能够控制**网站后台数据保证被害人稳赚不赔,诱骗被害人向犯罪嫌疑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转入资金进行投注,并相应调整该**网站显示的被害人账户充值余额,使被害人相信已投注成功。随后,犯罪嫌疑人将银行账户内的被害人投注资金迅速转移,并关闭该**网站。2019年4月19日,犯罪嫌疑人刘俊通过社交平台认识被害人龚某某,并通过前述方式,诱骗被害人龚某某于2019年5月10日转账人民币6万元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用于投注。当日,为取得被害人信任,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谎称该笔投注获利人民币1万元,并将被害人的本金及收益共计人民币7万元转至被害人的银行账户。后被害人龚某某及其男友夏某某又分别于2019年5月11日、5月12日共计转账人民币142万元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用于投注。2019年5月13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人关闭该**网站并断绝与被害人联系。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将被害人龚某某的人民币142万元投注款转入被告人李某某等多人银行账户内,最终转移至犯罪嫌疑人安某乙、安某甲银行账户。经查,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安某乙让被告人李某某帮忙转移其在越南赌场的资金,并承诺给予5%的好处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同意。2019年5月11日、5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收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转账人民币40万元后,按照犯罪嫌疑人安某乙的指示,将人民币39.9万元通过转账、取现、现存等方式转入犯罪嫌疑人安某乙指定的银行账户,后收取人民币4800元好处费。2019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在杭州市**区**路**公司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李某某的银行卡及手机;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账记录截图,社交平台账号及聊天记录截图,**网站账户信息截图,聊天记录截图,被害人的**银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犯罪嫌疑人安某乙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被告人李某某的**银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3.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龚某某、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尧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罗湖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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