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81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2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微信群进行赌博。赌输后意图诈骗便利店老板获取钱财继续赌博。李某某向便利店老板谎称帮朋友还信用卡欠款,承诺还完信用卡后立即套现出来偿还店老板,并支付百分之五的手续费。李某某用上述办法骗取共计骗取了五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5万元。具体如下:

1、2020年0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便利店内,用上述办法骗取了被害人陈某某42000元人民币。

2、02月28日21时许,李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市**批发商行内,用上述办法骗取了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10000元。

3、2020年02月29日11时许,李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便利店内,用上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币20000元。

4、2020年02月29日22时许,李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便利店内,用上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8000元。

5、2020年3月6日20时许,犯李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便利店内,用上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60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梁某某、雷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莉霞

检察官助理:林杰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手机二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