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8221981********,拉祜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抓获,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与李某甲办理离婚手续且与王某某保持恋爱关系的情况下,向被害人黄某某隐瞒自己的已婚状态及情感状态,以结婚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彩礼及介绍费共计2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从中分得18万元。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跟随被害人黄某某回到湖南省宁乡市**乡**村的家中,但被告人李某某以没有带户口本为由,拒绝与被害人黄某某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从被害人黄某某家逃跑,将被害人黄某某的手机、微信拉黑,并逃至上海与王某某共同居住。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黄某某退还18万元,2019年12月30日,被害人黄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婚姻登记信息、证明、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收条及谅解书、现场检测报告;2、笔录类证据:提取笔录、辨认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玉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江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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