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公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沅江市人,住沅江市**路**号**号。2013年9月因诈骗罪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月因诈骗罪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6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台红色踏板摩托车在沅江市**路**药房门附近寻找作案目标,看见了坐在路旁休息的被害人易某某。李某某上前与易某某拉家常套近乎,让易某某误认为李某某是自己某个亲戚。李某某得知易某某无退休金后,谎称自己认识民政局的领导,可以帮他免费办理400元每月的退休金,在骗取易某某的信任后,李某某骑摩托车带着易某某前往**小区“领导”家中。在此过程中,李某某称可以帮忙办理每月800元的退休金,但是需要5000元给“领导”送礼,并且还需要520元买一条和气生财的香烟送给“领导”。易某某信以为真,在**小区里下车后将5520元现金给了李某某,李某某拿钱后以买烟为由离开了现场。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
2.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赛兰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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