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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8〕111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2********0010,湖南宜章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系长沙市**局干部处干警,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街道**社区**路**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4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在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7月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8月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时间从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2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在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8年9月1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时间从2018年10月19日至2018年1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系长沙市**局干部处干警,从事文字材料撰写工作。2017年5月,被害人黄某某、李某丙报考了长沙市公安局辅警招录考试后,于2017年6月份通过袁某某认识了李某甲,二人请托李某甲帮忙运作考试,以便能够通过辅警招录。李某甲明知自己没有职权、职务条件、也没有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情况下,以需要协调费用为二人辅警招录考试进行运作为由收受黄某某、李某丙财物合计人民币8.03万元,以虚构在笔试成绩中为二人加了分、在面试时为评委打招呼,将其中7.26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6月的一天,袁某某找到李某甲,李某甲称因是熟人,就要黄某某、李某丙每人交给他人民币3万元作为运作和打点关系的费用。2017年6月17日、18日,黄某某、李某丙二人按照李某甲的要求将人民币3万元交到袁某某的账户上。后在6月底笔试成绩未公布前,李某甲向长沙市公安局辅警处、辅警招录考试的工作人员李某乙(系辅警)查到黄某某、李某丙的笔试成绩过线后,便联系袁某某,虚构通过其运作已为黄某某、李某丙的笔试成绩加了分,二人的笔试成绩均入了围,并要袁某某将黄某某、李某丙的6万元钱转入自己的银行卡中。

2017年6月底,李某甲要黄某某、李某丙二人参加其开办的面试培训班,二人交纳了1980元参加了协议班。2017年7月10日参加面试的前一天,李某甲又向黄某某、李某丙介绍认识了李某乙,并要二人事先均准备5000元人民币和两条中华香烟给李某乙,告诉二人李某乙系面试考场内的工作人员,并要李某乙跟黄某某、李某丙说候场时要二人往前站,将考号放在显眼的地方,让李某乙看到二人,李某乙会向评委打招呼,后上述钱财李某甲和李某乙平分。面试当日李某甲、李某乙被安排在候考室工作,维持考场秩序、通知考生进入考场,二人并未向面试评委运作黄某某、李某丙二人的面试分数。

2017年7月中旬,因李某丙未能入围体能测试,再次找到李某甲,李某甲收受其人民币6000元、两条和天下香烟,虚构为其协调第二次的补录事宜。李某甲在向李某乙打听到第二次补录取消后,将现金和2条香烟折价退还给李某丙8000元。黄某某因体能测试未达标也被淘汰。

2018年1月,中共长沙市纪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组介入调查,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在纪委调查后退还了所收钱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移送函、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现实表现材料、黄某某提供的中国银行自动取款机的凭证、李某丙提供的中国银行自动取款机的凭证、微信支付交易记录、袁某某账户银行流水、长沙市公安局发布的《2017年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公告》、《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面试班合同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李某丙的陈述;3.证人袁某某、李某乙、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艳侠

2018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6****73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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