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公诉刑诉〔2018〕37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21976******,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市**,因涉嫌诈骗,于20**年*月*日被临时羁押于河北省霸州市看守所,20**年*月*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年*月*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年*月*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其丈夫高某某(另案处理)用假房产证抵押给被害人许某,并由胡某某担保,骗取被害人许某人民币2175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羁押证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东平
代理检察员:李海珍
2018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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