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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男,198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号**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8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10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被害人李某甲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谎称其认识甘肃电力总公司领导,并表示有能力为李某甲儿媳杨某某调动工作。在骗取李某甲信任后,李某某以给领导送礼为由,先后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李某甲共计35万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挥霍及个人花销。后经李某甲多次催要李某某于2018年退还6.2万元。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兰州西车站派出所民警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电力修造厂东小区34栋楼下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勘查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一贯的社会表现等,建议对其在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永强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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